高飞于2016年5月3日入职北京某传媒公司,职位为副总经理,第一份合同期限为2016年5月3日-2019年5月2日,第二份合同期限为2019年5月3日-2022年5月2日,劳动合同约定“月薪资为2120元,并依据绩效考核结果发放绩效薪资”。
公司实质支付的是税前25800元。另外2018年2月、2019年1月、2020年1月、2021年2月、2022年3月公司均发放了50400元,公司倡导是年终奖,高飞倡导是补发的薪资。
2022年3月31日,公司作出《终止劳动合同公告书》并送达高飞,该公告书载明:
终止劳动合同公告书
高飞先生:
经研究决定,在你与公司目前履行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与你续签。因为你与公司目前履行的劳动合同有效期截止至2022年5月2日,现提前30天公告你,请你接到公告后于2022年4月29近日将辞职手续办理完毕。并于辞职后30日内办理完党员关系、档案、保险转移等有关手续……
高飞分别于2022年4月14日、2022年4月26日通过微信、电子邮箱向公司发送《需要续订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公告书》,载明:
需要续订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公告书
致公司:
本人已与公司连续签订两次固按期限劳动合同,第二次固按期限劳动合同将于2022年5月2日到期。到期前公告贵公司,本人按《劳动合同法》,需要公司与本人续订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
公司觉得高飞作为公司主要点导,在职期间公司营业额不升反降,故在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与其续订,是到期终止。且公司觉得在劳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发出终止公告并向高飞送达,该终止公告发生法律效力,高飞在此之后需要续订劳动合同,对公司不产生约束力。
2022年5月2日,公司向高飞出具了《辞职证明》。高飞工作至2022年5月2日。高飞于2022年5月18日申请仲裁,需要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361586.21元。
2022年7月29日,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高飞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356986.2元。
公司和高飞都不服仲裁裁决,均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高飞于劳动合同到期前明确提出需要续订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公司属违法解除
一审法院觉得,虽双方劳动合同约定“月薪资2120元,并依据绩效考核结果发放绩效薪资”,但从现有证据显示的实质发放状况看,自2020年11月起,除2021年11月外,每月固定支付基本薪资1560元、职位薪资7440元、绩效薪资16800元,且公司亦认同实质支付的是税前25800元,每月绩效薪资16800元,公司并不进行绩效考核。故法院觉得双方并未按劳动合同约定实质履行,每月16800元的绩效薪资为固定薪资的组成部分。
关于每年年初支付的50400元,法院觉得,依据现有证据,公司连续5年固定时间、固定数额规律性支付该款项,且未就其倡导款项性质为年终奖提供相应证据,故对其倡导不予采信,法院觉得该50400元为固定薪资。
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高飞已与公司连续订立两次固按期限劳动合同,公司认同高飞没有《中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1、二项规定的情形,且高飞于劳动合同到期前明确提出需要续订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在此情形下,公司仍解除去与高飞的劳动关系属违法解除,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经核算,高飞倡导的数额不高于法院核算的数额,法院对其倡导予以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公司支付高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61586.21元。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双方已连续两次订立固按期限的劳动合同,公司不续签违法
二审法院觉得,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违约金,《中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赞同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按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按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高飞与公司已连续两次订立固按期限的劳动合同,公司认同高飞没有《中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且高飞于合同到期终止前向单位提出续订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在此状况下,公司解除与高飞的劳动关系应属违法。一审法院经核算后,对高飞需要公司支付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数额予以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保持原判。案号:(2023)京02民终10026号(当事人系化名)
参考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赞同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按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按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北京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16、二次固按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发出终止劳动合同公告,劳动者倡导用人单位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是不是支持?
在劳动者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时,用人单位在二次固按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直接发出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公告,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应认定为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劳动者倡导用人单位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应予支持。温馨提示:劳动争议司法实践存在地域差异,案例仅供参考!但上述判法是主流看法!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劳动合同法